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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河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河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河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葫芦岛市河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江河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维护河道管理秩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葫芦岛市河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一、河道综合治理任务
  河道综合治理是省政府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市河道综合治理任务主要包括河道清障、河道采砂管理。
  1、河道清障。从现在开始到6月30日主汛期前完成以下清障任务:
  (1)无审批手续违章建房21处。其中:兴城市六股河违章建房18处、建昌县青龙河违章建房1处、连山区倒流河违章建房1处、南票区新沙河违章建房1处。
  (2)六股河兴城侧修建养参池157万平方米,兴城市烟台河修建养参池4.5万平方米,严重影响行洪。
  (3)违法占河栽树。全市流域面积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违法栽树共2469亩。其中:兴城市1350亩、建昌县1095亩、南票区10亩、连山区10亩、龙港区4亩。
  (4)采砂遗留的废弃砂堆及建筑垃圾,全市共有23处。其中:兴城市9处、建昌县3处、连山区1处、南票区7处、龙港区2处、杨杖子经济开发区1处。
  2、河道采砂管理。
  (1)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制度。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地区,禁止河道采砂行为。
  (2)河道采砂权全部采取拍卖和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由市水利局按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办理采砂许可证,具体按《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实施,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批,不跨年使用。无证开采河道砂石的为违法行为。
  (3)采砂业主应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品种、范围、深度、采量、作业方式、恢复措施等规定和相关协议要求开采河道砂石,当采砂许可期限届满或累计采量达到许可采量时,采砂行为应立即停止。对违规开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为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全市正在开展以治理废旧砂场为重点的河道环境治理工作,沿河居民应自觉抵制在河道内乱堆乱放、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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