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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和县两级人民政府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各项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我市市区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同比涨幅要控制在9.5%以下,东港市、凤城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同比涨幅要控制在9%以下。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市物价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将我市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一)强化商品住房预售审批管理。在建项目建筑单体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的,必须全部、及时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达到预售条件未全部申办的,暂停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制度。本通知下发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在丹东房产交易网上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每套商品房价格,网上公示与现场公示的价格须保持一致。已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有关单位要督促开发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明确每套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并在丹东房产交易网和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三)实行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制度。本通知下发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必须明确每套商品住房的预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申报的价格对外销售,预售价格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备案并在丹东房产交易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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