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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七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阜新市委办公室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蒙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阜委办发[2010]37号),设立县民政局,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职责
  1.增加指导农村社区建设职责。
  2.增加推进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二)加强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负责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县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县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五)拟订全县救灾救济工作预案;承担全县救灾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和生活救助,毁损住房重建、维修和贫困群众危房改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和社会慈善捐赠;负责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承担县救灾减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应急)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全县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的换届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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