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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行业、企业、民间资本投资非学历民办教育,优化民办非学历教育资源,打造优质教育品牌,加强监督与管理,依法保障办学(班)自主权,切实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合法权益,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发展目标。发展一批成规模、上档次、高质量的规范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打造体现洛阳文化特色、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教育品牌,培养一批高素质、高品位的专业化教师队伍。

  三、主要措施

  (一)构建公共平台。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严格准入标准,规范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积极引导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走规范、合法、健康发展的路子。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定审批条件和程序,颁发办学(班)许可证。对无证办学者要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制作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等宣传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合规。

  发展改革部门要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备案提供服务,确保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住建、民政、税务、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签订(办理)办学场地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法人代码取得、教学用房消防验收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明等方面提供服务,确保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规范办学。

  (二)营造良好环境。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促进”的原则,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管理服务和优惠政策,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规范发展。

  按照“属地管理、属地促进”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研究制定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展规划、制定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的措施,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成规模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民办非学历教育的重要性,切实将其作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重中之重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培育、扶持、引进国内外高质量、有影响的学校、教育机构到我市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元化的需求,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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