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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及扶持民营经济首创政策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1.服务体系建设(13分)
  (1)落实国家和省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1分),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服务推广日等活动(2分),计3分。
  (2)市级综合服务机构规范良好运作,有相关工作材料,计1.5分。
  (3)扶持一批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质量检测、信息化应用、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运作规范良好,有相关工作材料,计2.5分。
  (4)被评为省级公共(技术)服务、融资担保、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信息化应用等示范平台的,每个单位计0.3分,最高3分。
  (5)启动上市梯度培育工作(1分),建立上市培育后备资源库(1分),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费依法给予减免或补助(1分),计3分。
  2.融资担保体系建设(7分)
  (1)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有创新和发展,计2.5分。
  (2)落实国家和省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补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计1.5分。
  (3)推进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并取得成效,计2分。
  (4)工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登记部门为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计1分。
  二、民营经济发展指标情况(40分)
  (一)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增长率。(15分)
  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年增长15%以内的,得5分;增长15%~20%的,得10分;增长20%以上的,得15分。
  (二)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增长率。(15分)
  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年增长10%以内的,得5分;增长10%~15%的,得10分;增长15%以上的,得15分。
  (三)民营经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10分)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增长15%以内的,得5分;增长15%以上的,得10分。
  以上三项指标零增长或负增长的,不得分。有关经济指标按《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粤统字〔2007〕1号)和《关于调整民营经济统计范围的通知》(粤统字〔2007〕21号)的要求进行统计。

  三、扣分
  (一)市场准入、资源分配、项目申报、政策优惠等政策中如存在歧视民营经济的不合理规定,经查属实,每项扣3分。
  (二)有关行政单位违法违规向民营企业收费或罚款、摊派财物、强行要求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经查属实,每宗扣3分。
  (三)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市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后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的,经查属实,每宗扣3分。
  (四)财政扶持资金不及时拨付企业或被截留、挪用的,经查属实,每宗扣3分。
  四、考核等次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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