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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县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2、凡新设置的部门和机构都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配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保管利用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序进行。
  3、机构变动单位档案归属与流向的有关规定:
  (1)撤销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全部档案由原单位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收集整理完毕后,向县综合档案馆移交;或经县档案局同意,由其主要职能归属单位暂时保管,不得分散。
  (2)一个单位并入另一个单位,被合并单位的档案在收集整理完毕后移交县综合档案馆;或经县档案局同意,由合并单位暂时保管。
  (3)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组成新的单位时,原单位已达接收进馆期限的档案,按档案管理要求,规范化整理后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或经县档案局同意,连同未达接收进馆期限的档案由新组建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和利用。
  (4)一个单位的职能分立到两个以上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化整理后做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县综合档案馆。
  (5)保留机构但名称改变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门发生变化的单位,其原有档案由该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4、机构变动单位应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经鉴定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先移交县档案局,县档案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进行监督销毁。
  5、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主动了解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6、向县综合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符合档案接收标准。机构变动单位移交档案时,必须认真清理核对,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明确职责。
  7、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问题,应及时向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8、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的具体意见报送县档案局审查同意后实施,以便于及时掌握档案管理动态。
  三、加强领导,确保档案事业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一)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县直部门要把档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档案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档案事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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