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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乌劳〔2011〕50号)


市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提高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的生育或计划生育需求,经研究讨论通过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提高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的生育或计划生育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有生育保险定点资格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单位)。

  第三条 考核内容:生育保险政策学习及宣传、生育保险机构管理、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药品及规范使用管理、信息管理等情况。

  第四条 考核方式:采取日常定期、不定期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根据《评分表》(附件《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表》)中的考核内容和要求,逐条结合评分标准进行扣减,再根据两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考核评分,确定考核等级。

  第五条 组织实施: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局、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执行情况。

  第六条 考核等级及分类标准:考核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89分为良好;60分(含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80分以下的定点单位将作为次年日常管理考核的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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