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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全覆盖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一)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全市食品安全各个领域和环节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并积极推进实施。

  (二)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鼓励市民举报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监管职责,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日常工作,并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同时,要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监管领域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举报形式、奖励条件和标准、奖励审定和发放程序、奖金管理、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备案。举报受理机构和举报奖励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结合辖区实际,根据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督促本区县有关部门落实举报奖励办法,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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