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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方式问题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领购使用发票的取消储蓄扣税,当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暂停当月的储蓄扣税。取消或暂停储蓄扣税后,纳税人应自行办理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放弃免税,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自放弃免税申请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关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

  (一)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应自行领购、开具发票。

  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如按规定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业务销售额应不低于20000元。

  实行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由受托代征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二)除特定企业外,税务机关停止供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纳税人可选择使用电脑开具(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使用手机开具(卷式)通用机打发票和通过深圳国税网站“自助打印服务”开具(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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