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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监督单位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七条 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追回基金损失;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开设和变更不按规定审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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