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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
(苏政发〔2011〕1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纠风办等13个部门《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运行〔2010〕29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取消下列收费,同时废止相关收费文件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收取的设备中标服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
  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取的投标管理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包括报名费、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服函〔2002〕115号、苏财综〔2002〕117号文件)。
  4.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现行规定,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收取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1996〕153号文件)。
  5.卫生部门收取的疫情处理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1996〕153号文件)。
  6.省外国专家工作协会收取的培训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3〕40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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