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追加支出审批和定期报告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级财政追加支出审批和定期报告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省级财政追加支出审批和定期报告预算
支出执行进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年度中追加支出审批程序,提高预算支出均衡性、时效性,按照《
预算法》和《
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有拨款关系的省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预算追加是指省级有关部门在年初预算之外需新增的支出。
第二章 省级追加支出原则、程序及权限
第四条 省级有关部门是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年初本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不留缺口,减少追加。同时,要积极做好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强化预算约束,坚持按预算办事。省本级年度预算经省人代会批准后,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除因政策性增支或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省长办公会确定以及其他特殊事项(如自然灾害等)需安排支出外,原则上年度中不办理追加支出事项。
第六条 省财政厅年初下达省级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抄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年度中省级有关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初部门预算资金时,对已细化的专项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对未细化的专项预算及预留预算,由部门提出意见会签省财政厅后,报经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