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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现有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已严重不适应全省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需要。为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运行,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具体方案如下:

  一、机构设置
  (一)省级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构设置。将“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更名为“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巡逻民警)支队”。下设直属一大队(特勤大队)、直属二大队、直属三大队。撤销贵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贵新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凯麻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大队;凯玉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一大队、二大队;贵遵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崇遵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一大队、二大队;镇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一大队、二大队。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巡逻民警)支队的机构编制事项由省编办按程序办理。
  (二)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构设置。各市(州、地)分别在该市(州、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大队,为正科级机构,设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副大队长2名。
  原则上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每30公里左右下设一个中队,加挂“XX县(市、区、特区)公安局(分局)XX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XX中队”牌子。若一个中队管辖的高速公路跨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只加挂该路段中里程最多的一个县(市、区、特区)公安局(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民警)XX中队的牌子,副科级机构规格,设中队长1名、指导员1名、副中队长1名。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中队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各市(州、地)编办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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