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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城市管理牵头协调部门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城市管理牵头协调部门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管理工作牵头协调部门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其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由同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二、未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其城市管理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为同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省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省级行业业务指导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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