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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240号)


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海洋与渔业厅制订的《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实施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0一一年十一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到“十二五”末,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将控制在 30198 艘、1720184.54千瓦,分别压减306艘和17375.60千瓦。为实现目标,将全省的控制数和压减任务下达给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具体见附表),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把“十二五”期间控制数、每年压减渔船数和功率数分解落实至有关县(市、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核增或核减各地跨市、县(区)购置渔船的控制数。

  二、保障措施

  (一)实行责任考核,确保任务完成。

  一要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安监、海事、公安边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对市、县(区)的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完成“十二五”海洋渔船“双控”目标。二要实行任务分解,严格责任考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制定实施意见,将“十二五”渔船“双控”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十二五”渔船“双控”任务纳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海洋与渔业厅每年要公布有关市、县(区)完成情况,对措施有力、完成任务好的予以表扬,对措施不力、完成任务差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见谈话。三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渔民群众长远利益和渔区社会安定出发,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渔船管理和控制捕捞强度的工作部署,确保“十二五”渔船管理和控制捕捞强度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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