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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政办〔2011〕2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年度总结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条例》要求,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组织编写工作。认真回顾和总结今年以来实施《条例》和贯彻落实全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福建省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在做好年度总结的基础上,形成内容全面、数据准确、分析到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时向社会公布。

  二、做好组织协调

  (一)明确职责。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均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单位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应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二级子栏目中发布。“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将对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年度报告的情况进行重点监察,监察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依据。

  (二)报送备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在2012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并按照《条例》规定自行将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三)检查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组织本辖区或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做好年度报告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汇总本辖区或所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布情况,2012年4月10日前应将组织做好年度报告工作的情况和本辖区或所属应公开单位名单及数量、按时公开单位名单及数量、未按时公开单位名单及数量等相关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单位年度报告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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