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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一是小企业专营机构向分支机构和基层营业网点延伸,向远郊区县和大的集镇、商贸市场延伸,构建从总行到分支行,从城市到乡镇的多层次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体系,使专营机构贴近社区、贴近市场、贴近客户,切实发挥专营作用。二是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加速转型,改建或新设部分分支机构作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三是支持科技金融合作试点支行落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进一步推进上海科技与金融合作试点工作。

  (四)结合转型发展,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建设

  各行应根据上海经济转型发展的特点,结合本行转变发展方式、信贷结构调整和盈利模式、信贷结构调整的转型发展要求,大力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产品创新,根据各行业、各层次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研发和推广新型融资模式和服务手段,在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建设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效。

  (五)进一步推进科技与金融合作试点工作

  各行应制定专门的科技型小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和考核机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索体制、机制和产品服务创新,并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切实做好科技金融工作。

  二、我局监管措施

  (一)实施差异化批量监管政策

  1.支持专营小微企业银行开设同城支行

  对于专营小微企业的分行,允许其开业半年后申请设立同城支行,开业一年后一次性同时申请筹建多家同城支行。

  2.支持村镇银行成为专营小微企业和涉农金融服务机构

  对于专营小微企业且涉农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的村镇银行,允许其在所在区县内一次性同时申请筹建多家支行。

  3.支持设立专营小微企业支行

  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满足现有同城支行中指定一定比例的支行专营小微企业业务,异地来沪城商行上海分行满足现有同城支行中指定不少于50%的支行专营小微企业业务,则允许上述银行开业一年后同时申请筹建多家专营小微企业支行。同时,要求上述机构的总行或上海分行必须设立单独的小企业业务管理部门或小企业专营机构,统一管理专营小微企业支行。

  鼓励其他银行业机构开设专营小微企业支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外资银行开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将给予个性化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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