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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做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做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淄经信节字[2011]93号)


各区县经信局、节能办,高新区经发局、文昌湖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节能办《转发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鲁财税〔2010〕12号)精神,省经信委、省节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鲁经信协字〔2011〕641号),对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报项目必须是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范围内,且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条件。

  二、所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且在2008年1月1日后建成并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三、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要对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要求,对所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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