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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民法发〔2011〕502号)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现将《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复议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复议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民政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民政局法制处是市民政局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公民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照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等。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4.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或者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6.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推选书。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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