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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按照本市关于志愿者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志愿服务的时间储蓄制度。志愿服务完成后,根据服务对象的反馈,将服务信息记入“北京市志愿者卡”,作为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依据。

第五章 社区志愿者的激励

  第十九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建立注册社区志愿者的年度星级评定制度,依据社区志愿服务时间及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的评价予以认证。

  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度累计分别达到5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且服务对象和组织评价良好的,分别由社区志愿者组织或社区服务站、街道(乡镇)社区志愿者协会、区县社区志愿者协会进行认定并颁发“一、二、三星级社区志愿者”证书;

  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度累计分别达到800小时、1000小时且服务对象和组织评价良好的,或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北京社区服务协会进行认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四、五星级社区志愿者”证书;

  社区志愿者组织对注册社区志愿者进行星级认定后,应在其注册证上进行标注并记入志愿服务档案。根据社区志愿者的服务记录,在其需要时,优先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情况为依据,对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志愿者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在每年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开展年度“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先进单位”、“北京市社区志愿者之星”评选表彰工作。采取组织培训、交流、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对优秀社区志愿者进行激励。

  社区志愿者星级评定及表彰奖励情况应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进行宣传褒扬。

  积极探索,采取根据社区志愿者的服务记录,返还社区服务等方式,对社区志愿者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大力倡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广大学生在所在社区登记注册成为社区志愿者,参加社区志愿服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在志愿者需要时,如实出具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及受表彰情况的证明,以作为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社会工作岗位选聘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学生思想道德评价、社会实践评定、奖学金评定、评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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