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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的通知

  (二)社区志愿者组织或社区服务站对申请人填报内容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统一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并登记注册,颁发北京市志愿者卡。

  (四)申请人也可通过网络方式在首都社区志愿服务网(www.bjcs.gov.cn)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并完成注册后,必须由社区志愿者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或社区服务站确认并领取志愿者卡。

  第十一条 依托首都社区志愿服务网站,建立社区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及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据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不断调整和提升系统的适用性,实现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社区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联网,实现与市志愿者信息系统的有机衔接和资源共享。

第四章 社区志愿服务的开展

  第十二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依托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调查了解社区内的志愿服务需求情况,广泛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岗位,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吸引社区志愿者的广泛参与。

  第十三条 社区志愿者结合自身服务特长、服务意愿,向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服务岗位。社区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申报情况和志愿服务需求情况,对区域内服务资源进行合理调配,组织开展力所能及、个性化的社区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依托首都社区志愿服务网站,整合全市社区志愿服务资源,定期向社会发布社区志愿服务重点项目,建立社区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和服务对接的平台。

  第十五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与社区志愿者之间、社区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社区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探索为注册社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切实保障社区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当对社区志愿者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永久性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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