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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区发〔2011〕499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和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精神,推动我市社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民政部、市委、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市民政局修订了《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和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精神,规范和鼓励社区志愿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在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创造和谐融洽社区环境、带动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社区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的总体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志愿者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北京市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社区志愿服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在社区为居民和社区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提供帮助或服务的行为。社区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社区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是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等;重点服务领域包括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科普咨询、法律援助及其他社区公益性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体能、物质等资源在社区内开展社区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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