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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呼政发〔2011〕61号)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内政发〔2010〕121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呼政发〔2010〕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决定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范围包括: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如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二、凡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范围之列,擅自从事非法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者、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行为,在期限之内,应加强教育,积极引导其办理相关证照。
  三、各职能部门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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