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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
(石卫医字〔2011〕11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保障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12号),现就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遴选制度,加强购用管理

  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遴选制度,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严格选用、购进药物。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定期对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中孕产妇及儿童药物进行评估,尽可能购进儿童专用药品和剂型。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要及时采取停购、清退等措施,保障临床用药安全。

  二、加强孕产妇及儿童药物处方权及调剂资质管理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严格考核。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调剂资格。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的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孕产妇或儿童药物的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及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本机构处方集,妇产科、儿科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诊疗指南,孕产妇、儿童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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