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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盗采稀土行为暨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

  (二)国土资源部门重点负责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的查处。对非法矿产品进行没收,组织协调相关机构对没收矿产品、破坏矿产资源程度以及相关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负责在市级层面及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及法制知识宣传,公布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收集、汇总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专项行动情况信息并上报。

  (三)环保部门重点查处非法采矿导致的严重破坏环境行为,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打击行动中的污染源提出处置意见,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四)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收购、买卖、经营稀土矿产品行为,对采矿设备、原材料进行查封查扣,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林业部门重点查处非法采矿活动中的毁林行为,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部门重点负责对非法采矿、破坏环境、毁坏林木、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对非法矿产品、采矿使用的车辆查封查扣,组织协调相关机构对没收矿产品、破坏矿产资源程度以及相关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同时,负责打击行动现场的秩序维护,对矿山黑恶势力进行打击和查处。

  (七)安监部门重点查处非法采矿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打击非法盗采稀土矿专项行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办矿、提供设备和条件、暗中支持稀土盗采等行为。

  (九)电力部门负责对稀土矿山供电情况进行整治和监管,对无证非法开采点及浸泡池严禁电力供应,对矿场业主违法使用的电源予以拆除取缔。

  (十)宣传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打击行动的舆论宣传,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新闻媒体上播放。

  (十一)各县(市、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对管辖使用范围内是否存在稀土盗采情况开展检查,重点对假借部队名义,在训练基地、外租区域以及仓库、厂房内是否存在稀土浸泡车间和井池进行自查,并联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十二)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管辖使用范围内是否存在稀土盗采情况开展检查,重点对外租区域以及仓库、厂房内是否存在稀土浸泡车间和井池进行自查,并联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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