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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我市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是否按勘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

  (2)是否存在越界勘查或以采代探的行为。

  2011年11月22日前,各县(市、区)将辖区内清查情况汇总并填写《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查处整改登记明细表》(附件1)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整改(2011年11月至12月)。

  按照边清查、边制止、边查处、边整改的要求,清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全部查处整改到位。

  (三)总结报告(2012年1月10日前)。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总结,形成文字总结报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012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将总结报告连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查处整改分类统计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上报的工作总结报告及报表,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同时报送。其中纸质报送一式3份,直接报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扶元平,电话:6029231、13907848988,传真:6029233、邮箱:wzfgjc6029231@163.com)。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有效推进。

  各县(市、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开展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专项行动领导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项经费,有效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沟通协调,部门联动。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安监、环保等部门配合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落实共同责任,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打击、取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中的职能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际的效果。

  (三)严肃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辖区内乱采滥挖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单、标语、广告牌等形式,在矿区、集镇等场所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进展成果,形成强大声势;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通报重点矿区的工作进展,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公布“12336”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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