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对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环境严重破坏的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法律规定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环境严重破坏的,对持证矿山及无证勘查开采,都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突出抓好重点矿区的整治。
各县(市、区)要将2011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矿区和非法采矿易发、频发的地区,包括价值高、埋藏浅、易开采的稀土矿区、锰矿区、煤矿区、金矿区等违法开采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矿区列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开展集中整治。要将重点矿区的整治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结合起来,按照整治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通过重点矿区的整治和整合,实现违法开采行为全部被取缔、违法责任人被依法查处、环境破坏得到治理、安全事故隐患被消除、矿区长效监管机制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本好转的总体目标。
(三)建立健全矿山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同时,要深入分析本地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深层次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加强矿产资源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要进一步落实矿区巡查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加强重点矿区巡查,掌握非法采矿活动的动态,一旦出现非法采矿活动的苗头,要及时予以严厉打击,严防非法采矿活动蔓延;对非法采矿活动猖獗的矿区,要采取设立矿区秩序协管员、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有力措施,迅速取缔各种非法采矿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清查(2011年11月22日前)。
1.对全市所有生产矿山进行拉网式清查。重点检查:
(1)生产矿山证照是否合法、齐全;
(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生产;
(3)是否越层越界开采。
2.对全市内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