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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1〕1112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信技术[2011]921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需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工商领域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经贸部门负责核准。办理程序严格按《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办理,并要认真执行国家投资、土地、环保、安全、卫生、节能、行业准入等政策。
  二、《通知》中明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核准的项目,请你们提出初审意见后,由我委转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三、我委负责办理工商领域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及《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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