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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1)


  (三)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一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或者在法律服务机构实习满一年以上;

  (五)经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规定的成绩。

  第八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

  (三)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表;

  (四)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出具的考试合格材料或者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证明;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本所执业的证明。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有关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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