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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1)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45号)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宣传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品行良好;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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