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通知
(京地税个〔2011〕1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2011年9月1日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统一下调40%。
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三)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四)其他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三、对已在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纳税核定的个体工商户,市局统一调整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新的个人所得税核定标准执行。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单位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时告知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各局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未到期的,本次调整可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五、对2011年9月1日前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本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统一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逐户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对2011年9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按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执行。
六、各局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政策的宣传力度,并加强对税务干部和委托代征单位的培训辅导,要在集贸市场显著位置张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通告》,确保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