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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恩施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保障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技能为主、学历为辅,自愿参加、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以州为主体,以县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由民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定点承训学校(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学员的推荐工作,指导所属承训学校(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定、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证书核发及就业推荐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军事机关负责在征集新兵和预备役登记等时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指派专人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实践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2010年以后退出现役、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安置地在本州境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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