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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1〕1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家庭服务业需求大,极具发展潜力。为加快发展我省家庭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并落实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满足家庭生活多样化服务需求,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扩大就业规模,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目标。到2015年,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基本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化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培育行业示范企业100家;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企业、家庭、从业人员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到2020年,形成覆盖全省、惠及全民、较为健全的家庭服务体系,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引导
  (一)科学制订规划。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省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规划的实施。
  (二)明确发展重点。研究制订不同时期的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当前,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等。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居家服务、社区日间照料和专业化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服务设施的运营。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依托中心镇、中心村,逐步发展面向广大农村的家庭服务。
  (三)培育服务市场。积极鼓励各种社会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面向市场、面向社会购买。营造开放、竞争、有序的家庭服务市场秩序,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拓展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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