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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得到加强,政务服务运行机制逐步完善,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因有的窗口单位未严格执行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依法行政意识还不够强,没有按要求选派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致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务服务工作质量,推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上新台阶,实现行政审批"三集中"(审批职能集中、审批事项集中、审批人员集中)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选派到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是集中展示政府形象的窗口,是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直接面向社会和群众,直接影响政府为广大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效率、效能、效果。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事关各级党委、政府的形象,岗位特殊,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体制上和机制上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各服务窗口单位要把素质高、业务精、思想作风好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派到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并切实负起对派出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单位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积极配合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共同做好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制度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河池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河办发〔2010〕151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330号)文件要求,对不符合条件选派到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清理,重新核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到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并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1年内不得更换。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必须配备与机关内设机构同等级别的人员。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及清理后拟选派到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行政职务、参加工作时间等)于5月10日前报送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电话:2308533)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科(电话:230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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