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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郑民文[2011]15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做好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落实工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1〕2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政策规定,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查阅档案。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查阅退役士兵的退伍档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逐一登记并通知所属乡(镇、街道)。
  (三)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四)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退役士兵统计表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五)会审认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会审认定应把握的原则:
  1、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以身份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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