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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组织资信评级专家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指标体系表》设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投票,对不能由评分反映的特殊情况,专家组提出书面意见。

  (四)评分结果反馈申报资信评级机构,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五)汇总结果经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并根据当年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评级指标控制比例建议,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得票多少形成最终评级结果。

  (六)资信评级结果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纳入中国土地估价行业信用体系;同时在自治区予以公布。

  (七)由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对获得自治区级信用等级的评估机构,授予自治区级资信等级证书。

第三章 行业自律责任

  第五条 参评机构应如实报送评级资料,对蓄意报送虚假不实信息的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次评级资格,载入不诚信记录,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获得资信等级后,应严格自律,维护企业声誉。如发现有违反行业自律的行为或低于资信评级条件的现象出现,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称号、收回已获得的资信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资信评级专家组由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第八条 申报资信评级机构对专家打分的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复议,协会应另行组成复议小组处理。复议小组中原专家组成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资信评级过程中,评审专家如有失公正,对资信评级工作造成影响的,停止其评审专家资格;协会工作人员如有以权谋私,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应管理制度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指标体系表》。

  第十一条 该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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