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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土协发〔2009〕7号)


各会员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6月19日经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印发实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诚信建设,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土地估价行业社会信誉,促进土地估价行业良性发展,根据中估协发[2006]40号《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办法》和中估协发[2008]31号《关于在全行业推广资信评级标准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土地评估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是指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行业自律、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对机构会员执业能力和企业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年度评选、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评级结果授予机构会员自治区级资信等级证书(由中国土地估价协会统一式样,组织印刷),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各界选用土地评估机构时作为参考。

第二章 评审程序和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级资信评级基本程序:

  (一)自愿申请自治区级资信评级的我会土地评估机构会员单位(包括全国执业及自治区的B级、C级土地评估机构),按要求填写“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申请表”,同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指标体系表》所列内容准备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经注册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对申报资信评级机构提交的自治区级资信评级申请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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