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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11信息发布
  未经铁道部或授权铁路局批准,各级政府不得自行发布行车事故信息。发生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事故,要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发布工作。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信息,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后期处置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国家及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章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事发地区政府要协助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按铁路的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应总结分析急救援行动情况,向市政府提交总结报告,再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市现场救援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在应急救援期间,要随时保持与市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南昌铁路局驻厦各机构要强化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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