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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4.3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4.4.4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负责做好事故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以及救护和安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部门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后,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公安、武警对现场实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应及时向市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由市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
  4.6救护和医疗
  4.6.1市卫生局根据市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疾病控制有关工作。
  4.6.2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3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疾病控制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
  4.8.2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市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织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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