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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经费的管理。对项目建设经费应单独建账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纳入部门绩效考评范围,演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承办单位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工作任务目标,建立检查考核指标体系,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县教委和高校根据承办单位制定的年度活动计划,合理安排演出场次;向承办单位提出活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演出的场次、时间、地点;主动与演出院团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演出单位每年制作15分钟活动视频资料,收集50篇学生观后感,向承办单位报送全年活动总结。
  第二十七条 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各区县教委、高等学校及演出单位向承办单位报送演出场次统计数据及演出评价表原件。承办单位汇总全市演出情况后,报各主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艺术院团应根据需要安排组织演出,落实演出场次;根据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宗旨要求认真准备演出节目,确保演出质量;要根据学生观众的需要和欣赏水平,做好讲解和普及工作,并听取广大学生观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演出水平;增强安全意识,做好演出的安全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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