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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活动的宏观指导,对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文化局负责制定活动相关政策,负责艺术表演团体参演资格、剧(节)目审定以及剧目调整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应报主办单位认可。
  第九条 市教委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指导区、县教委及高校制定实施方案、对演出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承办具体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年度预算,加强经费的审核和核拨活动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共同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依法注册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京各高等院校艺术社团及金帆艺术团,原则上以民族艺术表演团体为主,适量准入其他艺术门类,每个艺术门类院团1-2家;
  (二)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三)营业性表演团体聘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演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申报的剧(节)目版权或演出权,剧(节)目内容应为适合青少年学生观看的优秀民族艺术、高雅艺术等艺术形式,每年更新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请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5份):
  (一)北京市公益惠民演出参演团队资质认定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剧团介绍,其中含本团演职人员名册及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申报剧(节)目版权证明或版权持有人授权书;
  (五)申报剧(节)目节目单,其中含主要演员职称介绍、剧(节)目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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