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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1〕21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部《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11-2015年)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3号)要求,在奥运B级示范街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分类指导、示范带动、分级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2011年在全市创建20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50个示范单位(店),逐步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充分发挥示范群体的引领带动及辐射作用,促进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进一步降低,人民群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示范标准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应选择餐饮服务单位相对集中、基础好或影响大的街区或大型商场餐饮单位集中区域开展创建工作,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均应诚信守法经营;不存在无证经营的现象;
  2.无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
  3.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4.街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
  5.街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比例达到30%以上;
  6.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店)创建标准
  今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店)只在餐饮企业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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