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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执行167号文件问题。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于单位改制等原因目前为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离退休人员中,已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下同),仍按现行事业单位冬季采暖费补贴规定执行,不享受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政策;未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其他离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冬季采暖费补贴。

  二、关于新政办发〔2010〕168号文件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困难企业认定问题。困难企业认定以一级企业为单位,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经信、国资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认定。自治区困难企业由参保所在地进行认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以计发生活补贴当年为基期,计发生活补贴年度的前两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反映连续亏损的企业。
  2.(常年生产经营性企业)因效益原因一年内累计停产6个月或累计拖欠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企业。
  (二)关于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老工人执行168号文件问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1995年底前退休的老工人不执行新政办发〔2010〕168号文件规定,仍执行离休人员的相关政策。
  (三)关于168号文件的执行范围问题。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必须是已参保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对这部分人员中已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仍按现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政策。
  (四)关于已改制企业执行新政办发〔2010〕168号文件问题。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10年6月30日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补助;2010年7月1日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五)关于自治区及中央移交、下放企业执行新政办发〔2010〕168号文件问题。自治区移交到各地州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补助;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补助。
  (六)关于南疆三地州及贫困县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补助额度问题。南疆三地州及贫困县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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