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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1)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文物认定工作,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

  根据工作需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实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作坚持专业保护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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