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含10%)时有效;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20%(含20%)时有效。否则,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项目施工图预算必须经市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最高控制价进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市发展改革部门须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由代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交付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属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