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肇府〔2010〕21号)的规定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查同意并确定项目是否代建和代建方式、代建模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明确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代建模式。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代建的项目,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不适宜实行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报请市发展改革、监察部门联合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不实行代建。

  第十二条 实行非直接代建模式的,市代建局按照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或乙级以上监理资质、或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或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具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制定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五条 由市代建局与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市代建局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