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市政工程项目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的应当实行代建制;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可实行若干个项目捆绑后代建。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只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
(一)直接代建,即由市代建局直接负责项目代建。
(二)非直接代建,即通过公开招标或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模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评审工程预算和结(决)算。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代建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盘整等工作,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及审批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负责国有性质代建项目用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