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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技工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稳定,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

  第八条 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不含非教学用房区域),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具备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场所和配套的实习设备,保证学生实习工位。特殊专业不宜建校内实习工厂(场)的,必须有满足教学要求的校外定点实习基地。学校有适应专业特点且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具、挂图和实验仪器、校内实习设备,有进行多媒体教学的设备及其软件,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每百生10台。

  第十条 图书馆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藏书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3万册,报刊、杂志基本能够满足教师和学生需要,并设有教师、学生阅览室。

  第十一条 学校有较完善的体育设施与设备,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的需要。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学校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3家以上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学校与企业联合制定培养方案,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分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一般应在校内完成,在专业对口的企业进行生产实习,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定期给学生授课和辅导。

  学校应主动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培养资源,与企业联合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高培训。

  第十四条 加强特色专业和骨干示范性专业建设,不断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结合学生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爱国主义、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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