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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技工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技工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8]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技工学校发展,促进技工学校与经济发展、企业生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紧密结合,我们制定了《自治区技工学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技工学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自治区技工学校标准评估细则》和有关评估工作安排将另行印发。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技工学校标准(试行)

  第一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各项工作,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为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以劳动力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中级技能人才为主,努力提升办学功能,积极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成为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咨询指导为一体的综合性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在校生规模不少于800人,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每年不少于500人次。

  第五条 校级领导班子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校长和教务副校长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职业资格,熟悉技工教育。其他成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职业资格 ,工作经验符合岗位素质要求,热爱并熟悉技工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较合理、能满足教育服务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占教职工总数65%以上。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应占15%以上,并至少具备一项与本专业相关的初级工职业技能,其中:达到中级及以上操作技能的应占20%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毕业,操作技能达高级工及以上水平的达50%以上,其中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及技师、高级技师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20%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应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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