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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府办[2010]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威宁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三日

  威宁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以2009年住院分娩率为基础,全县2010年住院分娩率达75%以上。

  二、项目对象

  全县农业户籍孕产妇。

  三、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全县35个乡镇。

  (二)项目内容

  1、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我县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设立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高危救助资金,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报销。

  2、按照《贵州省“降消”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机构定点规定》(黔卫发[2009]28号),我县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需通过县卫生局审批、备案,名单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农村孕产妇选择合适自己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3、县项目办要对补助资金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严格坚持补助资金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农村孕产妇能够直接受益。具体包括资金申请表审批、补助经费报账及汇拨等每季度向县卫生局和地区卫生局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4、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农村孕产妇提供安全、规范、便捷的助产技术服务。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县卫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推动农村住院分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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